株洲市農村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17年10月10日株洲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株洲市農村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村民,是指戶口在當地農村且享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權益,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的成員。
第三條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將城鎮建成區周邊、交通干線兩側和河流、湖泊、水庫周邊等地段劃定為鄉村建設重點控制區。鄉村建設重點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建(構)筑物,不得進行擴建和危害公路、鐵路、水源和防洪等安全的改建。
鄉村建設重點控制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村莊規劃中確定。
第四條對既有村莊編制村莊規劃時,應當以整治規劃為主,尊重既有村莊格局,重點改善村莊人居環境和生產條件,保護和體現農村歷史文化、地區和民族以及鄉村風貌特色。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規劃編制資質的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編制人員應當熟悉農村情況。
第六條村莊規劃內容應當以農民住宅建設管理要求和村莊整治項目為主,落實縣(市)域鄉村建設規劃確定的主要內容。分散型或者規模較小的村莊可以只編制農民住宅建房管理要求,條件不具備的村莊可以只以文字規定農民住宅建房管理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各村民委員會村務公示欄公布村莊規劃編制內容和成果。
第七條村莊新建住宅應當適度聚集,控制單戶分散選址。確需分散選址建設住宅的,在規劃定點審批時,應當優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
第八條村莊新建住宅應當在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選址,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地段和地下采空區。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生態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歷史文化核心保護范圍、河道管理范圍和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建設住宅。
第九條按照平等協商、群眾自愿的原則,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將村莊規劃區內已退出的宅基地、其他空閑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進行整合,由村民小組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提出調整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在編制村莊規劃時可以納入村莊建設用地范圍,并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村莊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
第十條農村住宅建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住宅建設使用耕地的,應當實行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由縣(市)人民政府統籌補充。
第十一條村民申請農村住宅建設,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住宅建設申請報告;
(二)建房人身份證及其戶口簿復印件;
(三)房屋用地四至圖及房屋設計方案或通用設計圖;
(四)改建、擴建住宅的,原宅基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五)經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意見和所在村民小組公示情況報告;
(六)涉及四鄰關系的,提供四鄰利害關系人的書面意見。四鄰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協調解決;
(七)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村民申請農村住宅建設,應當經過本村民小組同意并提交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審批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村民住宅建設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到現場勘查,并對擬批準的內容在宅基地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村務公示欄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符合批準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核發個人建房用地批準書,其中涉及農用地的依照農用地轉用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符合批準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不批準的理由。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鼓勵和指導申請建設住宅的村民與農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單位簽訂農村住宅建設施工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農村住宅建設施工合同范本,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申請建設住宅的村民無償提供。
第十四條村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可以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工程或者委托經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在申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到現場實施定位放線。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審批要求施工,并按照有關標準配套建設污水排放、化糞池、生活垃圾收集池等設施,不得擅自移動用地四至、擴大用地面積和改變建筑風格。
第十七條新建農村住宅的,受委托的農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房地塊的地質條件,選用適合修建農村住宅的天然地基持力層,對地基地質進行必要的勘察驗證。
第十八條改建、擴建農村住宅的,農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單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結構安全。
第十九條申請人應當在住宅竣工六個月內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規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核實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相關人員到現場核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出具規劃核實文件。
第二十條申請人在鄉、鎮人民政府規劃核實后,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審批文件和規劃核實文件等資料,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住宅建設的勘察設計、現場施工和質量安全等提供咨詢服務、技術指導。
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農村住宅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應當組織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對農村住宅建設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面等重要部位實行全程監督檢查,巡查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形成檢查記錄。
第二十二條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審批和實施。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建設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農村住宅建設檔案。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宅建設電子檔案數據庫。
第二十四條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人員對村莊規劃實施、用地和村莊設施等情況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制作記錄,并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自愿參加的原則,定期免費對農村建筑工匠開展專業技能培訓,提高施工技能。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發布